核心提要:
1、实行“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出让模式
2、最高溢价率下调至15%以下
3、地块出让实行“一地一策”
4、限制房企参拍报名总数
5、规范项目主体变更、限制股权转让
6、控制开发节奏
好地网8月25日讯(研究员 周吉羊) 今天,南京发布第二批集中供地出让公告,共推出53宗地块,总出让面积235.93万方,总建筑面积505.06万方,总起价621.6亿元。
其中,包含住宅(含商住)用地48宗,总体量481.45万方,总起价617.2亿元;另有安置房用地3宗、租赁住房用地2宗。
从地理分布上来看,鼓楼区1宗、建邺区2宗、秦淮区2宗、雨花台区3宗、栖霞区7宗、江宁区8宗、六合区6宗、浦口区7宗、江北新区8宗、溧水区5宗、高淳区4宗。
本批次出让地块将按“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方式出让,达最高限价后摇号确定竞得人,出让时间为9月26日。
涉宅地块分布图(来源:好地大数据)
好地研究院梳理发现,相比之前,本次集中出让有以下几个变化:
1、实行“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出让模式
本次集中出让的所有地块,全部采用“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新模式,与之前要求的“限房价、竞地价”相比,多了“定品质”这一要求。
根据今天同步发布的《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住宅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定品质”主要为公共空间再优化、建筑设计再升级、停车设施保安全等三大方面。
①公共空间再优化:针对有的小区公共空间品质不足的情况,配套设施尽量集中布设,避免零星布局;地下车库顶板覆土深度不得小于1.5米,以提高绿化景观品质。
②建筑设计再升级:针对室外晾晒设施杂乱无序、自行封闭的阳台颜色形式风格迥异、紧临交通干线窗户不隔音等情况,从天际线处理、平面设计、室内及户型设计、立面设计、附属设施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的管控要求:地下车库地坪面层不得采用低品质水泥砂浆面层;立面应使用耐脏、耐老化、易清洗的高品质板材;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三玻两腔等隔音降噪措施;新建的商品房小区应统一封闭阳台,并扩大阳台进深。
③停车设施保安全:居住区原则上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住宅建筑除访客车位和特殊车位外一般不得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进一步减缓非机动车坡度,提高坡道防滑要求;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该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解读:“定品质”的出让模式,当前已在全国各个城市逐渐延伸。这一规则的实施,将使得南京新建商品住房建设品质得到切实提升,避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降标减配,助推城市空间品质的提高。
2、最高溢价率下调至15%以下
本次公告出让的涉宅地块,最高溢价率均在15%以下,最高为14.58%。相比之前20%-30%的上限溢价率,下调了5%-15%左右。
解读:上限溢价率的下调,在降低地价同时,一定程度上保障房企合理利润。此外,土地成本得到管控,也有利于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其他方面投入更多资金来提升住房品质。
3、地块出让实行“一地一策”
本批次地块实行“一地一策”出让,从竞买资质、资金要求等多个维度,适度提高部分地块的竞买条件:
在竞买资质方面,根据区域房地产市场供需状况以及地块规划品质要求,“一地一策”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
在资金要求方面,要求竞买保证金及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须为符合要求的自有资金,报名竞买时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并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保证金比例和成交价款缴纳时间,对部分地块可要求竞买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50%,同时成交价款须在成交后一个月内付清。
解读:对房企资质和竞买资金等方面进行筛选把控,提高了竞拍门槛,一定程度上降低土地市场热度,同时对未来项目品质打造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4、限制房企参拍报名总数
在本批次出让公告中,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不得同时报名竞买(含联合竞买)同一幅地块,且报名地块幅数不得超过13幅(溧水区、高淳区除外)。
解读:这一规则推出,将使得房企在热点区域的拿地更为均分化,保证土地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5、规范项目主体变更、限制股权转让
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可申请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
同时,有11宗地块不得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竞得土地后,竞得人可以按现有规定成立项目公司,但竞得人须持股100%,且股权不得转让”。
解读:本次出让对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项目主体变更行为加以严格约束,对合作开发、股权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避免个别企业进行投机性土地购置等乱象。
6、控制开发节奏
南京对土地出让后的开发、建设、销售等行为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在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住宅部分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申领预售许可证时,需由房产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现场核实进度,符合要求的方可销售。
此外,当网上交易达到最高限价须通过摇号确定竞得人的地块,对商品住宅预售条件提高至完成住宅部分投资额的50%。
解读:对预售周期的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科学的设计和施工周期;对上限溢价地的预售投资金额上升,可减少房企因资金周转等问题而产生的烂尾风险,保障购房者权益。
附:地块指标及要求
地块指标
地块要求:
NO.2021G70
(1)A分区应配建基层社区中心一处,具体要求如下: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体育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基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450平方米;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以上设施中共计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2710平方米,建成后移交给鼓楼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须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如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基层社区中心应与项目一期工程同步验收。基层社区中心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概算应征求鼓楼区政府的同意意见,交付标准及建设费用标准按照我市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执行。建设费用经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后,由鼓楼区政府支付给竞得人。
NO.2021G73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商业部分可销售,须统一经营管理。
(3)住宅建筑高度≥35米,商业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
(4)地块内设置1处公共开闭所,单个开闭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0平方米,结合建筑设置于地上一层,具体以供电公司意见为准。
(5)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建筑控高符合机场控高要求。建筑物高度从建筑物室外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室外地坪从建筑周边最低点起算。
NO.2021G74
(1)A、B分区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各自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在保持地上商业面积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在A、B分区之间转移。A、B分区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
(2)C、D分区地上商业配套建筑面积占各自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5%-3%。C、D分区住宅建筑高度≥35米。
(3)A、B分区各配建一处公共开闭所,单个开闭所面积不宜小于120平方米,结合建筑设置于地上一层,具体以供电公司意见为准。
(4)E和F分区为商办混合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出让道路路面2.5米以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建设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5)G分区为商办混合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和广场用地,出让道路路面4.5米以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地铁建设、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建设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6)地块应与地铁按照共建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衔接,满足并保证地铁的公共交通服务功能和有关建设要求,并征得地铁部门同意,地铁四小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经地铁认可的专有部分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7)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在土山机场未搬迁或未得到部队书面同意意见前,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高程不得大于71.97米。
(8)为建设高品质新城,C、D分区须打造高舒适性和低能耗科技住宅,采用以可再生能源作为系统冷热源的集中空调方式,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9)A、B分区所建房产须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
(10)该地块内商办部分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商办部分出正负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60%;商办部分在建设至机场限高内封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90%;商办建筑竣工备案后,方可销售剩余部分住宅(因地铁、限高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开发周期的除外,不含自持租赁用房)。
(11)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12)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秦淮区人民政府、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秦淮区人民政府、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全程监管。
NO.2021G76
(1)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78
(1)A、B分区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各分区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2)如不设置地铁减震措施,A分区内敏感类建筑退让地铁6号线结构外轨中心线应不小于34米;若设置减震措施,竞得人须就退让具体要求提前与地铁公司做好衔接。
(3)地块A、B分区东侧部分涉及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工厂卫生防护距离,退让距离应不小于8.9米,总面积约为2039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B分区南侧部分涉及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退让距离应不小于11.2米,总面积约为1114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4)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等部门要求。
NO.2021G79
(1)A分区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2)如不设置地铁减震措施,A分区内敏感类建筑退让地铁6号线结构外轨中心线应不小于34米;若设置减震措施,竞得人须就退让具体要求提前与地铁公司做好衔接。
(3)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地铁等部门要求。
NO.2021G80
(1)A、B分区规划不允许设置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住宅建筑的高度不得低于35米。
(2)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减振等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地铁等部门要求。
NO.2021G81
(1)地上商业比例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5%-20%,且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
(2)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82
(1)地上商业建筑面积占地上计容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2%。
(2)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83
(1)商业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30%。
(2)地块不允许配建酒店式公寓。
(3)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84
(1) 商业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2)地块内所建商办用房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92
(1)该地块为“限销售对象、限销售价格”的限价商品房用地,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须与麒麟科创园管委会签订《定购协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麒麟科创园管委会按照20800元/平方米毛坯房均价对住宅部分进行定购,定向销售给经麒麟科创园管委会认定的人才。
NO.2021G93
(1)地块内规划住宅的建筑高度不得低于15米。
(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94
(1)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15米。
(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95
(1)规划住宅建筑高度不低于15米。
(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
NO.2021G96
(1)地块内可设置占地上总建筑面积5%-10%的配套商业。
NO.2021G99
(1)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
NO.2021G100
(1)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
NO.2021G101
(1)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
NO.2021G102
(1)地块内不得设置商业。
NO.2021G103
(1)A分区内不得配置商业,且住宅建筑最小高度不得低于12米。
(2)B分区局部高度可突破至18米,不得设置酒店式公寓。
(3)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4)B分区须配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0平方米的商业街区(不得建设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同时须配建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书城。B分区须自持商业街区(含书城)不少于35000平方米,建成后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同一集团控股子公司除外)。
(5)该地块商业、住宅部分须同步规划、同期开工。在B分区商业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主体结构封顶后,住宅部分销售建筑面积方可超过住宅总量的60%。
(6)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7)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地块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程监管。
NO.2021G104
(1)A分区、B分区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5%-20%,其中包括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集成电路产业金融服务中心,不少于7000平方米的酒店以及不少于160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商业不得设置于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酒店式公寓。
(2)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3)酒店需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同一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商业可上市销售、转让。
(4)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NO.新区2021G14
(1)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NO.新区2021G15
(1)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NO.新区2021G16
(1)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NO.新区2021G17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3)地块内所建商业办公用房须由乙方自持运营,不得分割销售,不得转让,且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10%。
(4)满足预售条件后,地块内所建住宅首期销售不得超过住宅总体量的60%;所建商业办公用房建设出正负零前,住宅销售不得超过住宅总体量的 80%;商业办公用房主体结构封顶前,住宅销售不得超过住宅总体量的90%;商业办公用房取得竣工备案证后,住宅可全部销售。
(5)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江北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NO.新区2021G18
(1)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NO.新区2021G19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3)地块A分区配建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60%,其中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20%的办公用房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转让(同一集团控股公司除外);A分区配建酒店式公寓面积不超过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30%,配建办公用房以外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10%,酒店式公寓及商业用房可对外销售、转让,但须由竞得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4)地块B分区住宅首期销售面积不得超过B分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地块A分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允许B分区住宅销售面积不超过B分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A分区商业用房封顶后,B分区商品房可全部销售。
(5)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江北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6)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NO.新区2021G20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2)该地块为单身职工公寓用地,所建房屋全部用于自持租赁,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如需整体转让或销售,须经江北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3)竞得人须按照《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52号)的要求和南京市有关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配建和运营。
(4)竞得人须按照地块所在平台南京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方案进行建设。
NO.新区2021G21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地块内建筑须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
(2)该地块为单身职工公寓用地,所建房屋全部用于自持租赁,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如需整体转让或销售,须经江北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3)竞得人须按照《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52号)的要求和南京市有关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配建和运营。
(4)竞得人须按照地块所在平台南京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方案进行建设。
NO.溧水2021G18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所配建租赁住房,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
(3)该地块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NO.溧水2021G19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商业服务设施应集中设置。
(3)该地块所配建租赁住房,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管理。
(4)该地块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5)该地块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筑)前应征询住建、地铁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6)该地块在建设中应满足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的要求:1.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为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该范围内除市政、园林、环卫等工程,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2.地下室边线(含支护结构)应退让地铁隧道结构边线不小于0.7倍基坑开挖深度;地块内基坑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对地铁结构的影响,选取合适的退让距离、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室深度,并采取相应的地铁保护措施,须满足地铁结构变形控制要求;3.项目施工期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地铁结构进行变形监测;项目对地铁结构影响等级达到二级(含)以上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4.区间隧道上方及两侧20米范围内的场坪设计应尽量维持现有地面标高。增加的荷载不得大于20kPa;5.由于轨道交通运营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振动、噪声,地块建设单位应自行采取有效的降噪、减振等措施以确保项目达到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要求,地块内声环境敏感建筑应尽量远离地铁侧布置,必要时加大退让距离;项目出售、出租前,应以明确方式将上述不利影响告知业主或承租人;6.该地块各阶段设计、施工方案等应报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技术审查,地勘、场地平整等作业应书面征求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意见。
NO.溧水2021G20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15177万元。
(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竞得人应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造价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8617万元,由竞得人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另行结算。
(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21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为石湫街道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
(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地块竞得人应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造价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10290万元,由竞得人与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另行结算。
(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溧水2021G22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该地块为和凤镇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29040万元。
(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地块竞得人应向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造价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22640万元,由竞得人与和凤镇人民政府另行结算。
(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NO.高淳2021G08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NO.高淳2021G09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C分区须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不小于8万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不含酒店、办公、公寓、家居建材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须全部产权自持并整体运营,不得分散设置,不得分割销售。
(3)C分区的建筑密度与绿地率计算基数包含与C分区相邻的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沿街绿地(F分区)面积约14535.44平方米。
(4)A、B、D、E分区社区商业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各自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沿街住宅不得设置住宅底层商业门面房。
(5)因E分区用地红线外有一处现状保留小高层建筑,为减少其对D分区建筑布局的影响并确保沿芜太公路城市界面的统一性和完整性,A、D分区可整体进行方案设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可整体平衡考虑,其中社区商业配套用房应集中统筹布局。
(6)F分区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绿地;姜家路南侧、A、E分区北侧的规划水系驳岸及绿地,应纳入项目整体进行规划设计,并取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水务部门同意意见。由受让方代建,F分区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绿地与C分区同步验收;A、E分区北侧水系及绿地与相邻住宅项目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
(7)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8)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高淳区人民政府全程监管。
NO.高淳2021G10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3) 受让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区政府全程监管。
NO.高淳2021G11
(1)该地块不接受联合竞买。
(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3)受让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区政府全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