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拟试行用地预申请,住宅、商服用地预申请保证金不超3000万

好地网4月23日消息(研究员 孙航海)今天,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征求《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有关意见的公告。

宁波市将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即预申请人对出让人发布的出让预公告中地块提出用地意向,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出让人接受承诺并适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活动的行为。

预申请人缴纳预申请保证金,按照商服和住宅用地为本宗地出让起始价的10%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工业和其它用地按本宗地出让起始价的50%缴纳。

凡是约定缴纳用地预申请保证金的,地块正式公开出让时不再另行缴纳竞买保证金。

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4月25日前反馈有关意见。

附:公告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关意见的公告

为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和《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规则》(浙自然资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拟定了《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实施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4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有关意见。

附件:《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蔡元波;联系电话:89187341;电子邮箱:123329564@qq.com。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1日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局)、东部新城国土资源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制度,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保障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和《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规则》(浙自然资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地预申请的定义。用地预申请是指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预申请人”)对出让人发布的出让预公告中公布的地块提出用地意向,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出让人接受承诺并适时组织实施预申请地块公开出让活动的行为。

二、用地预申请的范围。市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均可试行用地预申请制度。

三、用地预申请的流程。

1.出让人发布预出让公告。在土地出让前,出让人应在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和当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门户网站、市级以上报纸等媒体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公告;

2.预申请人提出用地预申请。根据出让预公告信息,符合竞买资格,有用地意向的单位或个人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的“用地预申请”模块提交用地预申请,并在线下向出让人提交《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承诺土地价格低于预出让公告中起始价的无效。

3.预申请人缴纳预申请保证金。经出让人审核通过的,用地预申请人可线下向竞买保证金账户缴纳用地预申请保证金。商服和住宅用地按本宗地出让起始价的10%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工业和其它用地按本宗地出让起始价的50%缴纳。

凡在出让预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人提出该地块预申请并按《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约定缴纳用地预申请保证金的,在地块正式公开出让时不再另行缴纳竞买保证金。

4.预申请人参加出让竞买活动。出让人发布正式出让公告后,预申请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申请参加竞买,按正常程序报名生成《保证金交纳通知书》(无须再缴纳保证金),并在出让公告中明确的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日前4个工作日向出让人线下提交用地预申请保证金银行进账单。

出让人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的竞买保证金缴纳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上传对应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书、保证金交纳凭证等材料,经省自然资源网上交易中心核实后,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手动确认和颁发预申请单位竞买资格。

预申请人获得竞买资格后,按规定参加地块出让竞买活动。

5.预申请保证金处置。预申请人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在签订出让合同前,在已缴纳的预申请保证金的基础上,缴足地块起始价款的20%,签订合同后转为合同定金的一部分。未竞得的,出让人在出让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申请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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