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宁波等地,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占新房供应30%以上

好地网9月14日消息(研究员 颜景椿)日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租赁住房发展的支持政策再度加码。

意见稿中提出,“十四五”期间,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其他重点发展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15%以上

包括杭州市区、宁波市区、余姚市、慈溪市、温州市区、瑞安市、嘉兴市区、湖州市区、绍兴市区、金华市区、义乌市、台州市区在内的12个城市被列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

未来,浙江省将从土地、财政等各方面切入,进一步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

此前7月,国务院办公厅已经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支持对象主要为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本次浙江省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来租赁住房的发展模式(包括补贴对象、标准、重点范围、发展方式)以及相关支持政策

保障对象及建设标准: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

补贴对象方面:保障性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

建设标准方面: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租金标准方面: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重点范围及发展方式:主要利用集体用地、闲置、产业用地建设

重点范围:意见稿中明确,原则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1.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设区市市区;2.“四大都市区”核心区内的城市;3.工业大市、大县。

重点发展城市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2021-2023年的重点发展城市名单已公布,包括杭州、宁波市区等在内的12个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

发展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

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支持政策:土地、财税金融、审批多方切入

土地政策方面: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有不同的政策标准。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财政金融方面:将在现有经费渠道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项目审批方面,相关的管理机制也将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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