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利率下调,放宽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好地网7月9日消息 今天,宁波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将在执行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已发布的政策基础上,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延长购房补贴政策等。


一、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可贷额度倍数调整内容


2024年7月9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由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的15倍调整为20倍


(2)贷款利率调整内容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我市自2024年5月18日起新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3)首付比例调整内容


2024年7月9日起,在宁波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为不低于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为不低于25%。政策发布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


(1)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居民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购房所在区(县、市)范围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新购住房按首套住房认定。居民家庭在购房所在区(县、市)范围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挂牌出售的,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新购住房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举例:1.某家庭在海曙区有一套住房但在鄞州区无住房,在鄞州区新购住房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2.某家庭在海曙区有一套住房但正挂牌出售,在海曙区新购住房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可按首套住房认定。


(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024年7月9日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宁波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的时间为准),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为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结果为准。


政策发布前,借款人所购住房已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三、各地购房补贴政策有效期由2024年6月30日延续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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