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出台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大专可市区落户,县市全面放开

好地网4月14日消息(研究员 孙航海)昨天晚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优化居住证政策。


其中,已在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35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可在市区办理落户;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按“先落户后就业”的原则,在市区办理落户。


还放宽了技能人才落户条件。在市区工作、缴纳6个月社保、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技能人才(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可在市区办理落户。


此外,还放宽投靠落户条件,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以及全面放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三县(市)城镇落户政策


本意见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




附1:实施意见原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积极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有序落户,畅通人才流动渠道,不断优化人口结构规模,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助力我市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


二、进一步放宽落户政策


(一)优化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政策。对已在市区落实就业单位的35周岁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毕业生,可在市区办理落户;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按“先落户后就业”的原则,在市区办理落户。


(二)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条件。45周岁以下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及以上证书)、35周岁以下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在市区工作且已由工作单位正常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并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技能人才,可在市区办理落户。技能人才落户时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条件限制。


(三)放宽投靠落户条件。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在杭州市区办理夫妻投靠和老年投靠落户时,取消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条件限制,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投靠在杭子女,本人或子女在杭州市区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不受“外地身边无子女”的条件限制,可在市区办理落户。


(四)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优化积分指标体系,调整年龄状况指标,18至40周岁积30分,超过40周岁,每增加1岁减2分,直至不得分;提高个税赋分值,将个人所得税指标项最高分值从20分提高到80分。持续推动居住证积分数字化改革,不断提高积分获取和审核的效率。原则上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积分落户基本申请条件(积分满100分)的均可落户,积分落户分数线将根据城市承载能力适时进行调整。


(五)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全面放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三县(市)城镇落户条件,在三县(市)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提升县城落户吸引力。


三、优化居住证政策


(一)完善居住证申领条件。在居住地居住登记半年及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凭共同居住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的居住证申领。


(二)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探索居住证跨区及省内互认转换,积极推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城镇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居住证积分挂钩的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服务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强化配套政策实施,深化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并做好新旧政策措施衔接工作。


(二)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统筹考虑常住人口规模和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等因素,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市人力社保、教育、医疗保障、民政、住保房管、建设、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要在就业创业、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农民权益等方面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力度,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


(三)强化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市人力社保部门要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研究新兴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畅通技能人才落户通道;市数据资源部门要统筹各业务部门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积分数字化改革做好数据支撑;公安部门具体负责落户政策执行和办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本意见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由市公安局、市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应政策办理。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7日

附2:《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实施意见》主要从放开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放宽投靠落户、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推进完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七个方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1. 优化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


一是恢复普通高校大专学历毕业生落户政策,即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在杭州市区落实工作单位的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可以落户杭州市区。二是进一步放宽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落户政策,调整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即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者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 杭州市区;45-50周岁(不含50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以落户杭州市区。三是普通高校本科学历以及博士毕业生落户政策不变,仍按原政策执行。即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学历: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杭落实工作单位并由用人单位正常缴纳社保的可以落户杭州市区,其中毕业两年内的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5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


2.放宽技能人才落户。技能资格落户的社保条件由原来的“连续参保1年”放宽至“连续参保6个月”,同时取消“在杭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放宽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条件。即取得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市区工作且已由用工单位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的,并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可办理落户。在本人落户时可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受婚龄限制。


3.放宽投靠落户,开展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长三角区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四省(市))户籍居民办理夫妻投靠和老年父母投靠落户时,取消“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条件。老年投靠落户取消“外地身边无子女”的限制条件。即市外夫妻投靠:男女双方结婚满2年,一方在杭州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户一致的,另一方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无需提供),可自愿申请投靠户籍在杭配偶,迁移户口入杭。市外老年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有子女户口在杭,本人或子女在城镇地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有在杭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长三角区域户籍居民无需提供),可以申请投靠户口在杭城镇地区成年子女。


4、优化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一是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中年龄状况指标调整为“18至40周岁(含)得30分;4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2分,直至不得分”;二是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中“投资纳税—非投资者个人”指标的最高分值上限从20分提高到80分;二是原则上经审核符合积分落户基本申请条件,积分分值达到100分均可落户,同时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承载能力适时调整落户分数线。


5、推进完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条件。一是将居住证申领须一年以上社保或一年以上租赁合同的条件调整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同时符合半年以上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居住证;二是取消未成年人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条件中要求父母一方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和父母双方持有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要求,即未成年人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满足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父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一方持有《浙江省居住证》即可申领其未成年子女居住证。


6、进一步增加居住证持有人权利。鼓励支持区(县、市)出台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启动实施以居住证为载体构建省级共性加市县个性的积分体系,将市民个人情况、实际贡献等转化为相应的积分,积分达到一定要求的,可以享受常住地提供的相应公共服务待遇,逐步实现就业、住房、教育、文化、医疗、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即时触达、优质公共服务梯度供给。


7、全面放开县域落户政策。放宽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落户政策中对社保年限、租赁年限、居住时间的限制条件,逐步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条件的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具体政策由桐庐、建德、淳安三县(市)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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