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钱塘区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为工程预算总额1.3倍

好地网12月16日消息(研究员 颜景椿)昨日,杭州市钱塘区官网发布杭州市钱塘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将进一步加强区域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将从12月20日开始施行。

文件规定了钱塘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额度及其核定方式、使用管理等。

钱塘区将把商品房预售资金细分为重点监管资金一般监管资金,并特别指出全装修项目的重点监管额度将有所增加。

其中明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项目工程预算总额的130%,住宅全装修项目还需在此基础上增加全装修造价总额的130%

预售资金中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目前整体正在实施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和《杭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均为2010年发布)中对监管额度的规定均为: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不低于130%的预售资金按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方式监管

相比之下,从资金监管类型、细化全装修项目规定来看,此次钱塘区发布的文件体现了更多监管细节。

文件还明确,房企在申请商品房预售前,需提交《工程预算清册》、《住宅全装修工程造价清册》以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的审核报告、《施工总承包合同》等一系列材料,从较细节处明确开发项目的成本,由钱塘区住建局核定资金监管额度。

钱塘区住建局将根据房企提交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清册》及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造价清册》的审核报告,核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

文件中附的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在预售资金的使用方面,文件明确,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关于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杭州市层面今年也有所动作,10月,杭州市住保房管局推出“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查询”功能,购房者可从多个渠道核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保证自身购房款已转入监管账户,提升购房安全性。

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杭州市钱塘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对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及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应当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下称“监管项目”),在本地银行机构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下称“资金账户”)。一个监管项目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开通自助支付功能。如确有需要申请多个资金监管账户,在监管账户对应的工程清册及施工合同可以分割的前提下,可向区住建局申请审核同意后开立。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申请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住宅全装修项目的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还需增加《住宅全装修工程造价清册》总额的130%,其造价清册需单独编制。预售资金中超出重点监管资金额度部分为一般监管资金。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向区住建局提供以下材料:

1、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附件1),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造价清册》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2、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安排表(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摘录);

3、预售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表(附件2);

4、《施工总承包合同》、《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附件3)。《施工总承包合同》与《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表》的总金额不得超过造价清册总额;

5、农民工工资四方监管协议;

6、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书(扫描件,下同);

7、区住建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区住建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清册》及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造价清册》的审核报告,核定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出具《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附件4)。

(四)由《工程预算清册》及住宅全装修项目的《住宅全装修工程造价清册》总额计算得出的单位面积综合工程造价必须满足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实际造价,同时需要达到概算的深度。

(五)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经审核确定,一般不作调整,如确因《工程预算清册》内容发生变动而需调整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的,须将调整后的《工程预算清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重新审核后报区住建局备案,区住建局出具《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调整意见书》(附件5)。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与开设资金账户的银行机构(下称“监管银行”)、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下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同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住建局出具的《预售项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意见书》;

5、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6、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后,监管银行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发放资金账户账号,用于申请办理监管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证》。  

(七)《监管协议》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等相关信息。

(八)监管银行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施工形象进度现场抽查制度,特别是对地基基础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外架整体拆除等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核查,留存现场核查照片、影像资料等。

二、监管协议的报送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向区住建局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方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2、监管银行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  

3、监管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4、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十)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区住建局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资金账户账号应通过透明售房网对外公布,并在商品房定金合同或买卖合同签订前通过网上合同备案系统自动予以提示。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账户管理规定,凭《商品房预售证》在监管银行正式开立资金账户,开立的资金账户账号应当与预发放的资金账户账号一致。资金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证》记载的项目名称组成,其中企业名称须与该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须与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的,须经原监管银行、工程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解除原监管协议,同时重新签订新的监管协议,将原资金账户的预售资金全部转入变更后的资金账户,并报区住建局和人民银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变更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或资金账户期间,暂停该项目的网上预售。

三、预售资金的收存

(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代理销售机构预售商品房时,应由购房人将预付的购房款直接存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购房款。  

(十四)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转入资金账户,并注明用途。  

(十五)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金额和付款时间,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 

四、预售资金的使用 

(十六)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逐季编制用款计划,并按计划分次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用款计划应当按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情况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制定。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项目分别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台账,并根据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等要求严格审核资金使用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当根据不同申请款项向监管银行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施工进度款(含分包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建筑材料设备款)、甲供材料设备款的,提供《监管项目工程款拨付申请表》(附件6),累计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申请支付的分包工程款、材料设备款(甲供材料设备款除外)必须划转至施工总承包单位账户。材料设备款(包括甲供材料设备款)支付金额应计算在工程款支付额度及比例内;

2、申请其他建设费用的,提供《监管项目其他建设费用拨付申请表》(附件7);

3、申请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4、申请设计、监理等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5、申请偿还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及抵押合同;

6、其他情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首次付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次申请拨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银行提交上一次申请用款事项的收款凭据(工程类款项必须提供正规发票)。监管银行应建立工程款支付台账、其他建设费用使用台账、一般监管资金使用台账;工程款支付及其他建设费用使用需在《监管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汇总表(附件9)、《监管项目其他建设费用使用情况汇总表》(附件10)中登记汇总,并随时备查。

(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使用一般监管资金用作监管项目工程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向监管银行提交《监管项目一般监管资金使用申请表》(附件8):

A《B+C-D-E

A为本次申请的资金(用作工程建设之外的其他用途);

B为监管账户余额;

C为累计从监管账户支付的工程建设费用;

D为重点监管资金额(即预售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30%);

E为尚未解除的土地抵押金额、企业信用贷款金额(如有);

四、资金账户的管理  

(十九)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情况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明确预售资金支出的用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及《月度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收支统计表》(附件11),报送区住建局备案。  

(二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向监管银行申请撤销资金账户,监管银行按规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妥相关手续后,撤销资金账户。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资金账户撤销的证明报区住建局备案。

(二十一)列入上级部门红黄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和多次约谈整改不到位的项目,预售资金转至政府提供的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预售资金须由各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后拨付。

五、法律责任

(二十二)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申请资料,超前超额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导致工程无法竣工的,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在我区范围内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按规定将购房人预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区住建局应当立即停止该监管项目预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二十四)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提供虚假的监管项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证明,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因超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

(二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或监管银行相互串通设立虚假资金账户逃避监管或者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区住建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管银行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六)参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部门、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企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附则  

(二十七)本区2021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本细则实行预售资金监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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