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人的购地资金(含竞买保证金、出让价款)来源应为以下途径:
(一)来源于经营性资金。
1、项目销售。提供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已售项目的银行流水单、房产项目销售收款进度表。
2、出租收入。提供租赁合同、房租收入资金流水单和资金入账的进账单。
3、其他收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来源于公司注册资金。提供有关公司章程、工商材料、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
(三)来源于投资收益性资金。提供有关协议、票证、流水等证明材料。
1、利润分配。提供利润分配决议、分配利润的银行进账单、分配利润单位当年的审计报告。
2、其他投资收益。提供相关投资协议、收益证明、银行流水单等证明材料。
3、处置或收回投资。提供股东(董事)会决议、资产回收清单、处置或收回投资协议等。
(四)来源于其他资金。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竞得人需根据上述资金来源要求就购地资金来源进行申报。第一次申报应在缴纳不少于50%土地出让金后15天内;第二次申报应在足额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后15天内。申报资料应包括《购地资金来源情况申报表》(附件)及其相关证明资料,经在杭设立的,且近三年来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资金审计报告等。其中资金审计报告应重点对土地竞得人的购地资金是否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作出结论性论证:一是是否存在竞得人股东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二是竞得人购地资金是否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三是竞得人购地资金是否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四是竞得人购地资金是否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五是竞得人购地资金是否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