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规:闲置商办可改建为租赁住房,运营期不少于8年

好地网6月17日消息(研究员 颜景椿)日前,宁波市住建局、市资规局联合出台《宁波市关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指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闲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非居住类型,且未列入征收计划的存量闲置建筑,可改建为租赁住房,于7月15日起实施。

《意见》还对改建的建筑体量、年限、面积等作出了规定。

通知截图

这类非居住类闲置建筑改建的原则及要求包括:性质不变、分类实施、统筹监管等。值得关注的重点包括:

1、性质不变:申请改建的非住宅项目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和使用年限,如遇土地或房屋征收等情形,应按照原确权用途予以执行。改建项目不得分拆转让、分拆抵押、分割出售。涉及转让、抵押等处置的,应符合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

2、分类实施:工业类建筑应以整栋为基本改建单位,其它非工业类建筑不能以整栋改建的,改建部分应为相对集中的连续楼层。非住宅改建后的规模应不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3、期限要求:改建后的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不少于8年且首次审批年限不超过12年。期限届满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应当恢复原房屋用途。

4、面积标准: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改建项目其它设计、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及宁波市住房租赁管理规定。

5、负面清单:违法违章建筑,改建后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建筑,不符合生态环境“三线一单”管控的建筑,以及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建筑,不得改建为租赁住房。

这不是宁波首次出台闲置建筑改建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

今年2月,宁波也出台了《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明确对住房租赁市场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这一《办法》中提到,可将闲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和集中式农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以及将审批通过的商业办公用地建设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并予以补贴,最高补贴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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