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常熟市出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行办法

好地网7月18日讯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常熟市近期出台《常熟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行办法》。

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该办法实施后,不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进行监管。

适用对象

常熟市行政区域内新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政策性房产项目除外),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房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具体承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银监、公积金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遵循原则

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用、专款专用、全程监管。

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建局结合建筑结构、建安成本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止。

监管方式

市房产市场和交易中心负责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每笔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外的资金。

使用节点

1、完成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50%。其中地上建筑为12层及12层以上,完成主体结构一半,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25%。

2、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75%。

3、完成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的,累计申请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监管资金的95%。

4、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5、成品住宅精装修费用在装修工程验收完毕后可一次性申请使用。

惩处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将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记入诚信档案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可按相关规定或约定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市住建局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