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地网3月16日消息(研究员 孙航海)今天,嘉兴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加强分期销售管理、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扩大商品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强化金融监督管理四个方面,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
此次调控,主要内容包括:
1、销售方面:全市范围内,商品房每批销售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可售房源为单位进行申报。
2、限购方面: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含新房和二手房),顶尖、高端人才除外。
3、商品房限制转让范围:自通知实施之日起,嘉兴全市范围内,商品房限制转让时间为自购房之日起满2年。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嘉兴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城市主体责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加强分期销售管理。全市范围内,申请商品房预(现)售许可(备案)的项目(含前期已办理预、现售和首次办理预、现售的项目),每批销售面积以不低于3万平方米可售房源为单位进行申报,尾期剩余房源一次性申报;总建筑面积在 3万平方米以下的,须一次性申报。
2.完善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暂停向在全市范围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顶尖、高端人才除外。
3.扩大商品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扩大商品住房限制转让实施范围,从嘉兴市区范围扩大到全市范围,限制转让时间为自取得不动产证之日起满2年,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市区继续执行2017年5月20日相关调控政策,各县(市)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执行。
4.强化金融监督管理。建立购地资金来源审查制度,严格落实购地使用自有资金规定,竞买企业说明购地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严格审查购房资金来源,监控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去向,严防居民挪用消费贷款和其他贷款用于购房。
执行时间从2021年3月16日零时开始。新建商品住房以购房者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为准(已签订认购协议或购房合同且能够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除外);二手住房以办理交易手续时签订的《浙江省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